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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上被男同事性骚扰,不堪屈辱辞职后索赔40万,法院判赔3000元

发布时间:2019-07-31 18:34:53
兰某、宏某均系某外资公司的员工。2008年12月26日,某外资公司在黄埔区丰乐路的酒店举行忘年会,现场照片显示,宏某有从背后勒住兰某脖颈使其贴近身体、从背后抓住兰某手臂揽住兰某的行为。兰某认为受到了屈辱,自忘年会结束后未返回某外资公司上班,并于2009年1月4日向某外资公司总经理反映此事,要求宏某给予书面赔礼道歉。

2009年17日,某外资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情况反映和协调会,宏某在会上道歉。兰某在诉讼中还主张,宏某在办公场所多次对其实施性骚扰行为。

另,某外资公司依法成立了工会委员会,制定了《工会章程》,明确规定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包括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同时规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接受女职工的投诉和法律咨询。兰某入职时,已接受《工会章程》培训并加入工会。该工会委员会未曾收到兰某对宏某的投诉。

兰某认为宏某的性骚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国的法律并对其造成严重伤害,而某外资公司在接到投诉后扬言要将其开除亦存在严重过错,故请求某外资公司、宏某向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且宏某其性骚扰行为向兰某书面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宏某向兰某书面赔礼道歉,向兰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双方均未上诉,宏某履行了判决。

法官说法:职场性骚扰具有隐蔽性 受害人举证比较困难

职场中的性骚扰多针对女性,其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精神自由的权利。但性骚扰具有隐蔽性,一般情况下,在场人员通常仅为侵权人和受害人,现场没有目击者,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的特点,言语和身体接触也很难留下证据,使得受害人的举证比较困难,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往往缺乏足够的证据,所以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相对较少。

本案中,兰某主张宏某在办公场所对其实施性骚扰,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宏某也予以否认。法院结合其工作场所系设置在公司的公共、开放区域,且同事之间的视线并无遮挡等情况,对兰某有关该部分事实的陈述没有认定。

兰某主张宏某在公司忘年会上对其的性骚扰行为,有双方确认的忘年会照片为证。照片清晰显示宏某有从背后勒住兰某脖颈使其贴近身体、从背后抓住兰某手臂揽住兰某的行为,而兰某表现出强烈的反感和恐慌,表明宏某实施了违背兰某意志的行为,兰某由此精神上受到伤害。再结合宏某在公司情况反映和协调会上道歉的情形,法院认定宏某行为确有不当,侵犯了兰某的人格尊严和精神自由的权利,致兰某精神上受到损害,甚至使其不能继续正常工作,宏某应当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某外资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已建立适当的工作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预防和制止对女性员工的性骚扰行为,且该公司在收到投诉后,也快速采取措施予以处理,故不需要对其员工实施的性骚扰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 叶其颖、唐亚玲、张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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