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一妇女抢夺客车方向盘,法院判她三年!
5月23日上午,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市中区籍女子樊某因抢夺客车方向盘等危险动作逼停客车,被认定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
因2元车费抢夺方向盘逼停客车
庭审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樊某与其家人在内江高速公路白马收费站处上车,搭乘陈某驾驶的川K38860内江至凌家中型客运班车。
当车行驶至省道308线白马加汽站附近时,樊某与售票员刘某因是否退还上次乘车时多收取的2元车费而发生争执。为达到退费目的,樊某情绪激动地在车内来回走动;之后还冲到驾驶区域,用力拉拽司机陈某正常驾驶客车的方向盘,导致客车失控偏离行驶路线,迫使司机陈某紧急刹车,将客车停靠路边。车停稳后,樊某仍坐在驾驶区域,阻止行车。
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庭审中,樊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在事发后主动报警,应认定为自首。
同时,樊某的辩护人也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希望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樊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樊某在案发时虽有报警行为,但其报警目的是为了让警察帮忙解决其与售票员的纠纷,并非认识到自己有违法犯罪行为而主动投案自首,故樊某不构成自首。
法院还指出,樊某的犯罪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故依法不宜适用缓刑。
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樊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官点评
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法官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正在行驶且载有乘客的客车上,女乘客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实质上已经严重危害到客车的运行秩序,严重危害到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通过这起案例,希望大家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不要像本案例中的女乘客一样,因为自己的一点小事,而不管不顾,最终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沉重代价。
来源:最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