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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必须知道的那些法律术语

发布时间:2019-07-31 21:17:42

都说法律来源于现实生活,法官尤其是民事法官对待当事人更是很家常,那是不是可以把打官司也理解为一件生活里的家常事呢?普通老百姓只要不傻不笨就能在法庭上口若悬河,掌控自如呢?肯定不是啦,如果人人都是天生的法律专家,国家还用花那么多钱开设法学教育,在设置个天下第一难考的司法考试来选拔人才呢?不过普通人要想在法庭上应对自如,下面的这些法律术语你必须要知道。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一个极容易被混淆的概念。很多人包括从事法律行业的人都会把诉讼标的与一定数额的金钱挂钩,认为其无非就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非也非也。诉讼标的其属性是法律关系,具体指当事人之间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原告诉讼的争议的法律关系被法院支持了,那么原告就胜诉了,那么才有后面被告支付原告一定的数额的金钱或者履行一定的义务。而大众概念里的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是指诉讼的标的额,它直接决定者你立案时缴纳诉讼费的多少。所以开庭时一定的听明白法官问你的是诉讼标的还是诉讼标的额。

 

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在诉讼中可谓是关键中的关键。只有掌握了充分的有利证据才能赢得官司的胜利。

诉讼文书:诉讼文书包括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文书和民用打官司的文书。诉讼文书时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首要依据。正如老法官经常说的一句话,我不可能把你的嘴巴装进卷宗中一样,打官司还是要形成书面文字进而形成一整套的卷宗材料。诉讼文书的种类多种多样,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几种诉讼文书。

起诉状:民事、行政案件原告和刑事案件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文书。当事人提出起诉应符合相关的诉讼法律有关规定,起诉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或者起诉案件事实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法院不受理。

 

答辩状: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向受理法院提出的答辩书。被告提出答辩状是在法院受理原告起诉之后案件审理之前。

反诉状: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民事案件的被告,基于自诉人和原告提出的同一案件事实,向受理本案的法院提起追究自诉人刑事责任或原告民事责任的诉讼文书。

上诉状:指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书状。上诉状必须在第一审法院指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超过上诉期限的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提出上诉则为无效上诉。

申诉状: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书状。

打官司无论你是否聘请律师,作为当事人这些基本得法律知识必须懂得,有备才能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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