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办法》共7章39条,从责任主体、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重构,特别是在管理机制上,从风险防范、案件应对,到类案预警、管理提升,强调做好案件管理“后半篇”文章,形成“事前风险防控、事中纠纷化解、事后以案促管”的完整链条。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指出,《办法》相对于《暂行办法》最主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将适用范围从此前仅针对重大案件,扩展到对所有案件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因此名称上删除了“重大”二字。
重大案件管理方面,《办法》在此前5000万元固定值的基础上,增加了动态指标,即“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进一步增强标准的科学性。《办法》专章对重大案件管理提出要求。一是明确中央企业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企业重大案件标准,同时,优化了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案件标准。二是强调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备,同时建立督办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力度,依法维护权益。三是要求中央企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对中央企业间的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除了前述调整,《办法》还新增专章对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作出规定。对此,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表示,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帮助企业处理案件,对于发挥专业优势、妥善处理案件具有积极作用。但有的企业过于依赖外部律师,处理结果不理想;有的企业滥用风险代理,支付不合理的高额费用,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对此,《办法》要求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并且要求中央企业在案件处理中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建立动态评价等工作机制,规范使用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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