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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为爱情坐牢的男人!为逼女友回家,火烧住宅……

发布时间:2019-10-24 20:48:16

江苏泰州男子刘某跟女友吵架,女友生气夺门而出。刘某越想越气,放火把家给烧了,边烧还边录视频,威胁女友回家。结果烧了房子不谈,还差点危及整栋楼的安全。近日,泰州兴化市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刘某三年有期徒刑。

刘某放火威胁女友,结果烧了房子

今年3月,被告人刘某吃晚饭时与女朋友柳某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柳某气愤地要求刘某离开其租住的房间后便自己出门了。刘某外出寻找女友未果,越想越生气,便用打火机把挂在床边上的毯子点着了,后又把火熄灭,把烧完的毯子和地上的灰拍了视频通过微信发给了柳某,企图利用这种方式恐吓柳某赶紧回家,但柳某并未理睬。

刘某一时怒从心头起,他用打火机把装衣服和其他物品的包点着后,用微信拍了一段视频发给柳某便自行下楼离开,完全不管不顾仍在着火。期间刘某的表弟也曾到该房间查看火是否熄灭,但由于房间烟雾较大,刘某的表弟没有仔细检查,只是把床上的明火扑灭,就匆忙离开现场。

而因为柜子里面还有火没被灭掉,结果导致火势越来越大,最终烧了房子,幸亏邻居发现及时报警,才未造成人员伤亡。而刘某的行为也将整栋楼至于危险之中,现场围观的群众都表示很后怕。

事发第二天,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柳某多次向承办法官电话询问刘某情况。她对刘某表示谅解,不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表示愿意替刘某赔偿损失,希望能从轻处罚。而刘某的母亲也多次表示,自己一个人将儿子抚养长大,现在身体不好,还要抚养年幼的孙子,希望能对刘某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表示非常后悔,本意只是为了吓唬吓唬女友,没想到自己的一时冲动带来了这么严重的后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且情节严重,根据相关法律,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放火罪是常见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其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往往是极其严重且无法挽回的,所以不要拿放火当儿戏,也不要拿自由开玩笑。

可能很多人觉得判重了,毕竟危害不大,而且被告人也是投案自首。到底判重没,跟着小编一起看下。“纵火”就一定构成放火罪吗?

点火,并不意味着一定是“放火”罪,因为刑法上还有另外一个“失火”罪,也完全可以由点火行为引起。

放火罪,属于刑法中的具体的危险犯,主观上肯定是故意。此处的(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包括二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从认识层面上讲,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点火行为会对周边的不特定及(或)多数人的人身、生命及重大公私财产(公共安全)产生具体的危险(此处具体的危险,有别于想象中的、抽象的危险);二是行为人明知上述行为会产生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后果(此处并不需要行为人完全认识到放火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害后果如何,事实上放火行为有可能造成行为人无法预料的严重后果,也可能会因为及时被发现扑灭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但只要是放火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具体的危险,即为犯罪既遂),但仍执意追求(直接故意)或听之任之(间接故意)。

如果控方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纵火行为人人主观上明知其点火(如前所述,请别纠结于此处“点火”与“放火”的区别,是否构成放火罪,要看纵火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放火罪的犯罪构成,而不是单纯看起诉书中的文字如何表述)行为会对周边的公共安全造成具体、现实的危险且仍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则纵火人的主观方面当不符合刑法规定中的“放火罪”所要求的“明知且追求或放任”(即“故意”),其主观上轻信自己能够控制火势,但最终导致惨重的危害后果现实发生,实应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导致火灾发生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火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许有人仍然会不理解:明明有的人是故意点火,怎么会是过失犯罪、构成失火罪呢?刑法中的主观上的“故意”,是规范意义上的“故意”,并不等同于普通生活理解意义上的故意;行为人引起火灾的时候,虽然点火是故意的(比如明知在特定区域不允许抽烟但仍故意点火抽烟),但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发生却从心理上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其发生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仍构成失火罪而非放火罪;如果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但在明知不灭火就会造成更大范围的火灾时,对于自己的先前行为引发的危险不予积极消除、反而在主观上有利用现有火力的意思、离开现场、听任火灾发生的,主观上从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但如果是火力发展迅猛、行为人无力消除危险、难以扑灭或者是出于恐惧心理而逃离现场的,仍构成失火罪而非放火罪。

纵火罪,最高可判死刑 !放火自杀也是严重犯罪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纵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由于纵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会构成纵火罪。也就是说,不管纵火人烧的是自己的东西还是他人的东西,只要危害到他人安全,就触犯了纵火罪。

根据情况的复杂程度,纵火的罪名处置也很不一样。总之应了那句老话“小心火烛”,在此南法君也给每天辛勤工作的消防蜀黍们点个赞。你们辛苦啦!

综合整理自 刑辩之声 现代快报 金山消防

编辑 王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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